安徽马鞍山,一女子醉酒后被他人送至酒店,酒店在没有对女子进行登记及查验身份的情况下,放任他人将女子抬入房间,最终女子因为酒精中毒身亡。事后,女子家属将当晚和女子一同饮酒的六位朋友及酒店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六位酒友合计承担30%的赔偿责任,酒店因构成不作为侵权,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老话说得好,酒乃穿肠毒药,色乃刮骨钢刀,此言不假。因饮酒而导致丧命、家属起诉赔偿的例子已经数不胜数,本案也不例外。
本案中,法院判决六位酒友和酒店承担责任,其理由均是不作为侵权
不作为侵权,是指负有某项义务的人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失。这种义务可能来自法律规定,可能来自合同约定,也可能来自行为人的先行为。六位酒友承担责任,就是因为共同饮酒这一先行为,导致各酒友间产生了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众所周知,一起出去喝酒将导致各酒友之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照顾义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酒后大家会处于精神失控的状态,容易发生危险。这种危险状态的产生所有同饮者都有责任。
另一方面,酒店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酒店、商场这类经营场所,对于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明知女子已经醉酒不醒,未加干预,未对女子进行身份登记,查验身份证件,放任他人将女子抬入酒店房间。酒店的上述行为,显然是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不冤枉。
有网友问,六位酒友和酒店总共才承担40%的责任,剩下的60%怎么算。毕竟每个人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外出饮酒,责任不能一概由酒友承担。自己在超出自己酒量范围、身体感到不适的情况下,仍然豪饮,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自己需要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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