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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回应执法人员戴14万名表 引来无数质疑

来源:达达搜-兰姐 时间:2022-06-16 08: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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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回应执法人员戴14万名表

  “有权应该低调!有钱应当藏好!”哈尔滨市松北区,司机拒绝乘客杨某某车内抽烟,被杨某某摇来执法人员进行报复,哪知执法人员查了一圈司机没有任何问题,却被司机反手举报,害得杨某某自己和一帮“好兄弟”被处分!

  不仅如此,前来“执法”的周某某还被眼见的网友看出戴的是10万元绿水鬼手表,用2万元的手机,引来无数质疑。

  现实中因为不差钱,让自己的孩子当公务员图个稳定的并不在少数。因而周某某虽然只是一名执法人员,戴奢侈品其实也并没什么。

  关键是周某某这次滥用职权,而且还曾因“对非法运营行为监督缺失等问题”被处分,就不得不令人怀疑周某某不只是违纪那么简单。

  如果确实如网友所推测,周某某是利用职权之便,非法获得的,那周某某就涉嫌到贪污、受贿!

  而根据《刑法》第383条等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属于贪污、受贿中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单单周某某这一身装束,就可以让其吃几年的牢饭。

  而如果周某某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者干脆就是不说钱是从哪来的,那周某某同样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而应当注意的是,该罪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超过30万元,就应当立案追诉。

  最后,面对群众的质疑,相关部门有义务对周某某进行调查,而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也有义务配合调查!

  当然,如果经查财产是合法取得的,那只能说句对不起,下次请低调点。

  “那块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价值14万!”近日,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乘坐网约车时,因想抽烟被司机拒绝。随后该男子便询问司机有没有没有网约车资格证和营业资格证。司机告诉其,没有以后。该男子连拨几个电话,以命令的语气喊人连夜赶回单位,要对司机进行处罚。

  在驾车前往目的地时,该男子大放厥词声称“回局里吧,我就想抽根烟你还不让我抽……办你,让你认识认识我……”

  到达目的地后,一名身穿制服和一名佩戴着具有交通执法资格证件的男子,查看司机的证件与车辆后,发现手续齐全且车辆符合营运要求。在得知此情况后,该乘客却改口声称自己是热心群众。

  事发后,经有关部门确认,该乘客是交通局外借人员,目前已被辞职处理,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处理,而当晚的执法人员,也被调离执法岗位。

  就当大家以为此事告一段落时,有网友对当晚身穿制服前来执法的那位执法人员手上的名贵手表与名贵手机,表示质疑。

  网友称,该手表系劳力士经典款式,最便宜的都要十几万元,贵的高达几十万元。而其手上的手机,则是接近2万元的华为高端手机。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质疑,其收入,有能力购买这些奢侈品吗?而且,戴着这些奢侈品执法,又合适吗?

  目前,据当地纪委部门回应称,已核实到该工作人员手上的手表系真品,价值14万元,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何看待这起事件呢?

  1、从执法程序上来看: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并携带执法记录仪。

  从现场视频来看,当时只有一人身穿制服,且没有携带携带执法记录仪,因此整个执法过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即便当时对司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相关部门已经确认,在事发前,该名乘客确系交通局工作人员,那么其在抽烟被拒绝后,通过使用个人权力喊来同事前来“执法”,有滥力职权嫌疑。

  《政务处分法》39条明确指出,滥用职权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回应中称对该外借人员,即乘客,予以清退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清退是指由于不符合政策组织上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也就是说,交通局仅仅是与该男子解除合同关系。即其会被退回到原单位。

  而开除则不同,开除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被公家单位开除后,那当事人就不能再进公家单位。

  所以网友质疑该男子是不是回到原单位了?这种人适合留在单位工作吗?

  4、关于当时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收入与其使用名贵手表与高端手机问题

  这是最大争议的地方。网友们认为,按照当地收入水平来看,靠工资的话,该工作人员要不吃不喝不用,一年的时间才有可能买得起,但这不现实且不符合社会大众一般认知,因此质疑其是否利用职权,实现非法收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国家公务人员,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也构成犯罪。

  目前,纪委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我们拭目以待,看看最终事实的真相,会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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