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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勒死驴友一审获死刑,很多人纳闷

来源:达达搜-兰姐 时间:2022-04-26 09:3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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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勒死驴友一审获死刑

“罪有应得!”黑龙江大庆市,女子与其有着十年交情的“驴友”一起吃饭饮酒,回家路上,两人因琐事发生制止,“驴友”将女子按倒在地,拿起手机和水泥块就往女子头上砸,随后游泳包带和手臂紧勒女子颈部,周围群众上前打、拽“驴友”,试图救下女子,可“驴友”不为所动,最终等120救护人员赶到后,强行掰开“驴友”手腕后,才发现女子已经没有了呼吸。

这就是3年前的黑龙江女子被“驴友”当街勒死案。

案发后,这名“驴友”冯某某曾经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家属不服随后申请二次鉴定,但是结果仍是如此,本以为这么“驴友”会逃过法律的严惩,好在一审法院在综合审查中并未采纳鉴定意见,最终仍以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恶人有恶报,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大快人心!

很多人纳闷,什么是“复杂性醉酒”?

简单来说就是“有病”!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其实就是病理性醉酒的一种,而病理性醉酒是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的一种,属于精神病症的一种。

换句话说复杂性醉酒也属于精神病症。如果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还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那就是说男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病发状态,对自己的行为只有有限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甚至没有认知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为什么冯某某明明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可是法院并没有采信呢?

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要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定,至少需要具备“鉴定机构要合法”“鉴定人要有鉴定资格”“检材要符合检验鉴定的要求、客观真实”“检验鉴定采用的方法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鉴定意见必须符合相关的形式、实质要件”这5个基本要求。

拿本案来说,虽然冯某某明明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但是办案机关在委托鉴定单位时,并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自然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也正是因此法院并未采信鉴定意见。

同时冯某某在作案前,还应受贿罪被判3缓5,作案时仍然在缓刑考验期内,这种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的,还应当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故此数罪并罚之下执行死刑,实属罪有应得。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样的结果达到了受害人家属的满意,但是现在只是一审阶段,检察院还可能抗诉、而冯某某也可能上诉,最终如何,还需要再等等看。

3年前,黑龙江大庆,女子孙某被驴友冯某当街勒死,原因不明。当天两人和其他两名朋友一起喝酒,酒后4人在街上步行,其他两人走得快,将孙某、冯某拉在后面,等其他两人返回寻找两人时,发现两人倒在地上,冯某压住孙某,用胳膊勒紧孙某颈部,还用水泥块击打孙某头部。朋友宋某和围观者上前打、拽冯某,试图营救,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强行掰开冯某的手臂。但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名朋友都证实,孙某与冯某没有矛盾,没有暧昧关系。冯某供述,当天他喝完酒出来,“就有人打我,我抓住对方,用腿缠住对方,没让对方走,因为喝超量了记不清为什么打仗、打的谁、谁参与”。事后,冯某被鉴定为“案发时为复杂性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鉴定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近日,法院一审判处他死刑。(来源:观象台,文中均为化名)

1、醉酒误事的人不少,但醉酒能够发展到杀人程度的实在是少见。所以说,不管什么情况,能少喝酒还是要少喝酒,避免酒后出现不可控制的情形。

2、这个案件里,争议比较大的是法医的鉴定意见——冯某属于“复杂性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规定,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的鉴定意见,无疑让冯某有了可能获得轻判的机会。

这个鉴定意见,第一次是公安机关委托黑龙江一家司法鉴定所做出。因为孙某家人不服,后来法院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认为冯某有轻型颅脑损伤,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作案时有病理性错觉或幻觉,有突发意识障碍症状。因此认定冯某符合复杂性醉酒的症状标准,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看来当时冯某属于复杂性醉酒没有太大问题。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与此同时,还特别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的鉴定意见,既认为冯某属于复杂性醉酒,又认为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许多人表示看不懂。

这涉及到单纯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区别。

生理性醉酒就是普通的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是个体特异性体质引起的对酒精的过敏反应。饮酒量并不足以使一般人群出现醉酒症状,但出现不成比例的醉酒行为,一般持续数小时以入睡告终,醒后不能回忆发作经过。病理性醉酒容易出现异常行为,部分人还有暴力倾向,因此应当禁止饮酒。

生理性醉酒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参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来认定。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之间的急性酒中毒,产生与病理性醉酒类似的症状。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出现激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易激惹并伴有狂暴行为,暴怒性激情,迁怒于他人,可酿成攻击、伤害事件。

在这个案件里,冯某因为有有颅脑外伤,有身体疾病,醉酒后又出现意识障碍、幻觉,所以被认为不是单纯的生理性醉酒,被评定为复杂性醉酒,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但是,法律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一审就认定,证人证言及冯某的供述均证实冯某自愿大量饮酒,故冯某醉酒致其陷入急性酒精中毒,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完全归责于其自身。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冯某作案时尚属缓刑考验期,其所犯罪行又极其严重,虽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当然,现在冯某的死刑判决结果现在只是一审判决,冯某还可以上诉,最终结果如何,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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