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云社艺人擅闯女子卧室被刑拘的最新热点内容如下:
可以这么说陈霄华喝了一顿酒然后把自己一辈子毁了!
现在陈霄华已经被刑拘,德云社也第一时间跟陈霄华做了切割,并将他开除出了德云社,以后像陈霄华这样的劣迹艺人想吃“相声”这口饭几乎已经不可能,可以说他前期所有的努力都已经归零,但这又怨得了谁呢?
作为成年人要为自己行为负责。如果硬要跟德云社扯上关系,那就是他是德云社的艺人,更深层面来讲就是德云社教育没有做到位,没有让他成为“德艺双馨”艺人。
如果在没有醉酒的情况下,作为具有正常思维的人,绝不会把自己身上衣物脱得一干二净,然后大半夜坐电梯上楼擅自闯进根本不认识女生卧室中,但是让人不可思议陈霄华就这么做了,酒壮怂人胆也好,酒后意识不清醒也罢,法律从不会因为醉酒减免法律责任。
从本质来说,还是人性没有过关,在酒精“加持”下,放纵了自己本性而已。
陈某人深夜如果真的是“全身赤裸、未着寸缕”地闯入女邻居卧室,还碎碎念“在这儿等着我呢”“真不错啊”等词语,行为性质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既遂?
是否应当对非法侵入住宅罪单独定罪?
一、陈某行为涉嫌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强奸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决定权的行为。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强奸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发生性关系的动机,而猥亵则是除了性关系以外的具有性意义的侵害行为,包括强行抠摸私处、乳房,强行接吻、搂抱等等。
强制猥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直接对他人进行猥亵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的猥亵行为。
2、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采取猥亵行为;
3、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
4、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本案事发深夜,嫌疑人陈某当时一丝不挂,而被害人也是处于自己卧室内行将睡眠状态。
嫌疑人此时非法闯入被害女子卧室,是否具有强奸的意图尚不清楚。但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看,陈某尚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很难判断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意图。
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女子卧室内,空间私密狭小,且在深夜,女子将不得不被迫面对行为人的暴露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的行为特征,而且被害人自述行为人行为具有强烈的“猥亵”的意思,因此,对陈某认定为强制猥亵既遂,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认定为强奸罪未遂,对行为人的犯意无法进行准确界定,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按照刑法规定,强制猥亵既遂,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二、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然后进行猥亵,对非法入侵是否应当单独定罪?
1、行为人陈某认为自己是酒后走错房间,到底是否真的是进错房间,有待于警方调查确认。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没有人可以因为醉酒免除刑事责任。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即使是酒后,行为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喝酒为借口,裸体乱窜,进而伤害到别人。
如果此种抗辩有效,那么以后谁要要行不轨行为,那就先喝上二两老白干,借酒壮胆,还可以免责,这显然是法律不可能允许的。
2、所以,本案的逻辑可能是陈某确实是酒后想猥亵被害女子,于是先侵入其住宅,进入卧室。
这种侵入住宅的行为其实是为猥亵行为准备过程的手段行为。该手段行为在刑法上有独立的罪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按理说,法律完全可以分别定罪分别量刑。
但刑法上有“牵连犯”的理论和实践。
尤其是侵入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侵入他人住宅通常具有其他的非法目的,比如杀人、盗窃等,通常不会被单独苛以处罚。比如入室盗窃,属于情节严重的盗窃罪,但只判盗窃罪,但不会再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本案如果采取类似做法,对陈某的先前侵入住宅行为也可以不进行单独评价,但情节上具有从重情形,量刑上会有从重的可能。
非法侵入住宅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没有超过强制猥亵的刑期,不单独定罪,但陈某仍可能被以强制猥亵罪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案中,被害女子在声明结尾处已经说明:一来自己没有被性侵,二来自己的“精神损害”很严重。
被害女子的声明很恰当,虽然说明自己没有遭到身体损害,同时说明自己也会主张精神损失。
看来陈某对被害人的赔偿也是本案的关键,关系到是否能获得谅解,自己能否减少点刑责。
而德云社也可能不会闲着,除了表示真诚道歉之外,还要“以适当方式”安抚被害人,赔偿之意,尽在其中。
四、德云社的紧急公关声明也很有特点,言简意赅,可以作为同类突发事件的行文范本参考。感兴趣的可以看下附图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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