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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称“要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 竟然做出这种让人无语的事

来源:达达搜-兰姐 时间:2022-07-20 08: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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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称“要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

  “我要让你从汉中消失!”陕西汉中,深夜10时许,一女子和两名男子在某火锅串串店吃饭,期间,他们一共消费了180元,男子付账后,女子接过账单看了看,万万没想到,她因为觉得火锅店里12元一份的脑花太贵,竟然大闹火锅店,并且要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

  视频显示,女子和老板娘发生争执后,突然伸手将冒着烟的火锅掀翻在地,结果火锅烫油泼到炉火上,喷起一团火,这段视频也戛然而止。紧接着,另一段视频显示,女子非常嚣张地表示,她要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

  事发后,老板娘觉得很冤枉,自己卖的是鲜脑花,并不是冻脑花,进价都要6元一份,再加上人工店面,以及损耗,利润并不高,谁曾想到,女子不听,她坚持认为火锅店12元一份的脑花太贵,女老板赚了黑心钱。

  女老板表示,女子掀翻火锅后,她就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对方和她发生了拉扯,因自己怀了8个月身孕,情急之下踢打了对方几下,但后来也给对方道歉了。

  最后,民警将老板娘和女子带到派出所处理。

  1、不知道汉中的物价怎么样,重庆是火锅之都,12元一份的脑花,在重庆不仅不算贵,还很便宜。至于3个成年人消费180元,这也不算多啊,有必要到处找茬,最后还掀火锅吗?

  关于女子口出狂言,要让女老板从汉中消失,这涉嫌威胁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还可以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老板娘表示,她是做生意的,深知以和为贵,所以从女子找茬开始,她就一直在让步、让步,再让步。民警对此事进行调解,也给对方道歉了,并愿意与女子和解,但女子不同意,她仍旧表示,要让自己从汉中消失。

  这种事情,可以和解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侵犯个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和解,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民警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侵犯了公共利益,是不能进行和解的,女子的行为是否涉嫌侵害公共利益呢?

  3、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寻衅滋事的规定?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紊乱的行为。

  火锅店虽然是经营场所,但也是公共场合,在火锅店内无事生非,造成火锅店秩序紊乱的,涉嫌寻衅滋事。如果不能理解,大家可以参照一下最近烧烤摊发生的事情,两者是一个道理。

  寻衅滋事分为一般情节、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种,达到情节严重的,警方会以寻衅滋事罪追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一般情节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1000元罚款。

  相比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寻衅滋事侵犯的是公共利益,没有和解的空间,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了寻衅滋事的标准,即便取得了谅解,民警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最后,不得不说,女子掀了火锅,还要老板娘从汉中消失的行为,太豪了。天狂有雨,人狂有祸,低调点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近日,陕西汉中的赵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烦事: 一个女顾客来店里吃火锅,结账时因为对菜 价不满,竟然做出这种让人无语的事!

  赵女士在汉中经营一家火锅串串店。7月18日晚上,一位女顾客和两位男士来店里吃火锅。三人用餐结束,其中一位男士跑去付了钱。三人一共消费了180元,女顾客在检查账单时,一直抱怨12元的脑花太贵了。

  随后,她给女顾客解释:他们三人点的是鲜脑花,鲜脑花不能隔夜,所以比冻脑花贵,成本也高,进价要6元一份,再搭配生菜销 售,算上人工、场地、水电等各种成本,卖12元一份也算是正常。

  女顾客不信,各种找茬和提要求,赵女士都一一照做。没想到,对方还是不依不饶,竟然拿起汤勺把火锅油往墙上泼。

  这下,赵女士也生气了,她拿出手机拍视 频,想留下证据。没想到这个女顾客突然发怒,将冒着烟的滚烫火锅掀翻在地,火锅烫油泼到炉火上,喷起一团火。这个女顾客一边大闹,一边叫嚣:“你知道我是谁吗?我要让你从汉中消失!”

  赵女士又气又急,有什么话好好说,掀翻火锅,烫到别人怎么办?而且油锅起火,非常危险。于是,她赶紧报了警。

  女顾客见状想离开,却被赵女士阻拦。随行的两位男士,想将赵女士拉开,被她踢了几脚。随后几个人就这么纠缠不休,直到警方赶来,将他们全部带走。

  赵女士从派 出所回来后,将视 频发到了网上,没想到很快引来了众人的围观,也引起了媒体的注意。

  赵女士对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她说,对方竟然倒无视自己的恶 劣 行为,反而要求她赔礼道歉,并删除视 频。但是她不想这么做!

  目前事情还在警方的审理当中。如果赵女士所说属实。那么这名女顾客可能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 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话可能面临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那可是触犯了刑法,属于比较严重的罪 名了。它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sao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 罪。

  根据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 刑、拘役或者管 制。

  所以,不管做什么事情,有话好好说,不要动不动就掀桌子,以武 力威 胁别人,这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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